1、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應設置集中控制系統。集中控制系統應設于專用控制室內,控制室應能直接觀察到主席臺和比賽場地。
2、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的控制系統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能對全部比賽場地照明燈具進行編組控制;
2) 應能設定不少于4個不同照明場景的編組方案;
3) 應顯示主供電源、備用電源和各分支路干線的電氣參數;
4) 電源、配電系統和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時應發(fā)出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5) 對于未設置熱觸發(fā)裝置或不間斷供電設施的照明系統,其控制系統應具有防止短時再啟動的功能;
6) 宜顯示全部比賽場地照明燈具的工作狀態(tài)。
3、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的控制系統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4、 照明控制回路分組應滿足不同比賽項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的要求;當比賽場地有天然光照明時,控制回路分組方案應與其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