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北美照明工程學會對眩光的定義為:在視野內由于遠大于眼睛可適應的照明而引起的煩惱、不適或喪失視覺表現(xiàn)的感覺。眩光的光源分為直接眩光,如直視的太陽光、太強的燈光等;間接眩光,如來自物體表面(玻璃幕墻、水面、光面石材等)的反光。根據(jù)眩光產(chǎn)生的后果主要歸結為三種類型:
1、不舒適眩光:不舒適眩光是指在某些太亮的環(huán)境下,由于超出視覺適應能力而感覺到的不適,例如在陽光下,或由于極度的對比反差(如漆黑的屋里的手電筒),當人眼的視野必須在亮度相差很大的環(huán)境中相互轉換時,就會感到不適。這種不舒服的情況會引起眼的一種逃避動作而使視力下降。
2、光適應型眩光:由于人眼對環(huán)境亮度的變化需要一定時間去適應,而過于快速的明暗變化導致人眼無法及時適應而造成不適感。最明顯的案例就是由一個封閉的極暗空間突然進入陽光下,會引起的不舒適感。
3、失能型眩光:失能型眩光是指由于周邊凌亂的眩光源引起人眼視網(wǎng)膜像對比度下降從而導致大鬧對像的解析困難,甚至無法識別的一種現(xiàn)象。失能眩光是眩光中危害最大的一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