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育比賽場館由于受地理位置及場地大小的限制可選擇不同的照明燈具布置方式。在實測調(diào)查的45個比賽館和訓練館中頂部布置所占比例為4.4%、頂部和兩側(cè)混合布置所占比例為17.8%,沿馬道兩側(cè)光帶布置所占比例為77.8%。
2、列出了體育館照明燈具的幾種常用布燈方式,是在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綜合體育運動聯(lián)合會以及國際體育照明標準制定的。在進行體育館建筑、結構、電氣設計時宜參考本條所列的燈具布置方式為體育館照明師預留燈位;在進行體育館
照明設計時,宜根據(jù)運動項目情況、建筑及結構特點、體育館級別等情況選用合適的布燈方式和能夠滿足要求的燈具。
3、在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由于比賽場館前期的建筑設計沒有很好的考慮照明功能的需求,所設計的馬道位置及燈具安裝高度不到位,給照明設計師在設計方案時造成很大的困難,設計方案難以實施,使得比賽場地達不到良好的照明效果,直接影響到運動員比賽。因此本標準規(guī)定在體育場館建筑設計時,不但要考慮到建筑造型的美觀,更要注重照明功能的需求。在前期建筑設計馬道設置時要充分考慮到照明功能的要求,要與照明設計師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及建筑。在進行體育館照明設計時,要根據(jù)體育館建筑結構可能安裝燈具的高度和部位確定布燈方案,既要達到照度標準,又要滿足照明質(zhì)量要求。使得體育場館達到最佳的效果,滿足比賽要求。